大学生活动中心是我校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的主要场所,为优化环境、有序使用、科学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介中心)面向校内各部门、院系、各级各类学生组织开放,不接受私人或校外单位申请。
第二条 中心实行预约登记制度,以申请在先,重大活动、特殊活动优先使用为原则。申请单位可在安师青年网下载申请表,如实填写,并注明活动期间所需设备情况,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将申请表提交校团委办公室(和展南楼206室),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送交管理人员予以协调安排。
第三条 中心钥匙和设施设备由管理人员操控。管理人员在操控设备时,其他人不得随意打扰。严禁非中心管理人员调试、拆卸、使用或外借机器设备。
第四条 使用单位需自行与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协调活动举办中涉及的安全防范事宜,严谨使用超负荷电器、严禁使用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入场。使用单位负责维持观众的入场、退场秩序及安全。
第五条 使用单位要自觉维护中心公共环境。严禁在场内吸烟、喧哗、吐痰、丢杂物等不文明行为;不得随意悬挂、粘贴各种宣传品或装饰物;严禁在墙壁、桌椅、立柱等表面乱贴乱画。
第六条 场地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负责把所有设施设备还原,清理会场卫生,配合中心管理人员进行使用后验收,并记录使用情况。如有损坏丢失,需进行相应修复赔偿。使用情况将作为信用记录登记在案,该信用记录将作为使用单位下次申请活动场地时审批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未进事宜,由校团委负责解释。